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