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责任人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建立本辖区内责任人信息档案,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