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并可以向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