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