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