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