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