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