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四)其他可能影响仰韶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并公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