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