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仰韶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