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工作的行为。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