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建设、配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清运、贮存、处理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