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