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随意在公共区域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等杂物,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