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