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运乡村环卫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乡村清洁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