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采取各种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