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采取各种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