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清理、回收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等。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