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和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周边村庄延伸。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