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符合农村实际的卫生厕所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公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粪污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