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