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以下简称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依法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