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以下简称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依法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