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