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县(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