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二)保持运输车辆整洁,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装置;(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四)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或者中转场所;(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