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