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备管理人员;(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三)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五)在核准时间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未清运完毕的,采取防尘网遮盖、防滑坡等措施;(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