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在核准时间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未清运完毕的,采取防尘网遮盖、防滑坡等措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