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新型建筑模式,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中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要求,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