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