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引导洛阳牡丹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符合“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予以许可。“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牡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