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风貌整治;(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