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评估传统村落保护状况。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