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相关资料;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