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