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