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