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