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