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