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首次通气,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以及燃气管线、燃气器具、燃气安全装置等。

燃气用户拒绝首次安全检查或者经首次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