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二)保证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三)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