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泸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