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县、镇人民政府及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优先选择乡土物种,修复湿地和湖泊生态,提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