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泸沽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