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泸沽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