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镇人民政府及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对退化林地草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内对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