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泸沽湖的人文景观及土地、水域、滩涂、森林、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