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泸沽湖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气候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