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泸沽湖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卫生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