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泸沽湖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泸沽湖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加强对泸沽湖及其入湖河道水量、水质、水生态等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泸沽湖及入湖河道水生态环境状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泸沽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