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泸沽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